撞傷年薪近400萬會計師 男學生賠293萬 - 機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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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YOPOYOPO (加百列的痔瘡。)》之銘言:
: ※ [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#1JPnvhTY ]
: 作者: inp0307 (Heisenberg) 看板: Gossiping
: 標題: [新聞] 撞傷年薪近400萬會計師 男學生賠293萬
: 時間: Mon May 5 13:15:18 2014
: 1.媒體來源:
: 蘋果日報
: 2.完整新聞標題/內文:
: 蔡姓男學生(22歲)3年前騎機車,未禮讓走在斑馬線上的陳姓女會計師,將陳女撞傷,導致
: 陳女右鎖骨骨折、胸挫傷、肋骨骨折,因陳姓女會計師月薪32萬餘元,車禍後近8個月無法
: 工作,她求償包括工作損失257萬餘元及精神慰撫金等,共505萬餘元,台北地院判蔡男賠
: 償293萬餘元;仍可上訴。
: 判決指出,蔡男撞傷陳女時是傍晚6 時20分,路況、視線良好,但他未禮讓行人,導致車
: 禍發生,刑事部分,蔡男已遭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個月,可易科罰金9萬元確定,民事部分
: ,法官認為,蔡男車禍傷人屬實,應賠償陳女薪資損失257萬餘元、精神慰撫金10萬元、醫
: 療交通費26萬餘元。(劉志原╱台北報導)
: 3.新聞連結:
: http://ppt.cc/cEOa
: 4.備註:

小弟我個問題一直想要探討

在斑馬線上有絕對的路權

問題一、是不是包括“故意、非故意、不小心”闖紅燈都有絕對的路權???

問題二、那如果是包括“故意、非故意、不小心”闖紅燈都擁有絕對的路權

那以後我沒錢了,就可以當蛤蟆哥(蛤蟆哥也是路人呀),在斑馬線上看到車

不管是不是紅燈我都“故意、非故意、不小心”去製造車禍,一定可以要到錢

吧?! 因為只要用“未禮讓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”就絕對會贏!!

用“問題二”去探討,“未禮讓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”,是不是有矯往過正的現象,謝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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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好、再不好,那都已經過去了

你還有下一個明天,還是要不斷的往前走

因為陳金鋒 52號變的更有意義~~~~ ~Jx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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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l Comments

Dorothy avatarDorothy2014-05-09
一個案件絕非如此單純 還是要從個案實際情況判斷
Gary avatarGary2014-05-14
即使你有絕對路權,要製造車禍,然後不被抓到是故意被撞
,而且自己不能受傷太嚴重...正常狀況下還是乖乖來比較好
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4-05-18
這麼想討錢去給砂石車撞阿 一定賠
Olivia avatarOlivia2014-05-22
為了那點不確定多少淺用自己生命安全去換,想一下就知道
Puput avatarPuput2014-05-27
既然你沒有錢,你的律師會打的贏嗎?
Rebecca avatarRebecca2014-05-29
我覺得你的論述就有點矯"枉"過正 無限上綱
Rebecca avatarRebecca2014-06-01
抱歉更正:是你的問題
Bennie avatarBennie2014-06-03
其實這很有趣 因為按照規定 你看到班馬線是一定要減速的
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4-06-03
甚至在路口是必須完全靜止後才可以 只是台灣沒有這個習慣